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5130號債 權 人 林逸萱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仲瑩(原名:林韋伶)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債權人所檢附之債權證明文件,其匯款帳號戶名為林韋伶,倘有更名應補正最新戶籍謄本到院(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