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5130號
CTDV,106,司促,15130,20171218,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5130號
債 權 人 林逸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仲瑩(原名:林韋伶)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權人所檢附之債權證明文件,其匯款帳號戶名為林韋伶,倘有
更名應補正最新戶籍謄本到院(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
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