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4982號
CTDV,106,司促,14982,20171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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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4982號
債 權 人 鄭光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賴志貴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如係依票據關係請求,請提出本票原本(台端提出之本
  票影本,部分金額模糊不清,且其中92391 號本票之金額遭
  塗改,此部分依票據法之規定,係屬無效)。
二、承上,台端如係依貨款關係請求,請更正年息為百分之五。
三、債務人賴志貴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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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