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4982號
債 權 人 鄭光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賴志貴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如係依票據關係請求,請提出本票原本(台端提出之本
票影本,部分金額模糊不清,且其中92391 號本票之金額遭
塗改,此部分依票據法之規定,係屬無效)。
二、承上,台端如係依貨款關係請求,請更正年息為百分之五。
三、債務人賴志貴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