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4956號
CTDV,106,司促,14956,2017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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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4956號
債 權 人 大鋒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文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高秀輝高獻欽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債務人高秀輝高獻欽應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
二、債務人高秀輝高獻欽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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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鋒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