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4920號
CTDV,106,司促,14920,2017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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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920號
債 權 人 快樂弘揚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金烈永
債 務 人 孫玲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陸仟參佰肆拾肆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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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