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4852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帆均(原名:張欣怡)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權人所檢附之債權證明文件,其立協議書人為張欣怡,倘有更
名應補正最新戶籍謄本到院(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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