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4819號
CTDV,106,司促,14819,2017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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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4819號
債 權 人 昕昌模具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蓁豪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昕昌模具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併提出最新
  公司事項登記表。
二、釋明本件請利息請求為年息百分之十之依據為何?(按民法
  第203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
  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三、請釋明債務人蓁豪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併提
  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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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蓁豪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昕昌模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豪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