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78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陳崑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①新臺幣參萬伍仟零參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壹仟參佰伍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
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②
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玖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
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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