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4786號
CTDV,106,司促,14786,2017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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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78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陳崑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①新臺幣參萬伍仟零參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壹仟參佰伍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
  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②
  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玖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
  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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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