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4785號
CTDV,106,司促,14785,20171207,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78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蔡旻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參拾伍萬玖仟玖佰捌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參萬玖仟陸佰零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六
  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㈡新臺幣伍拾捌萬玖仟伍佰陸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
  貳拾伍萬捌仟陸佰壹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