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4701號
債 權 人 朱芳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朱虹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支票票號0000000號「複印清晰」之退票理由單影本或正本
。(原聲請狀所附模糊不清)
二、債務人朱虹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