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4701號
CTDV,106,司促,14701,2017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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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4701號
債 權 人 朱芳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朱虹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支票票號0000000號「複印清晰」之退票理由單影本或正本
  。(原聲請狀所附模糊不清)
二、債務人朱虹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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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