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4623號
CTDV,106,司促,14623,2017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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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4623號
債 權 人 金源通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源朋
代 理 人 張瑞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陳評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支票票號3938121號之退票理由單影本。(票據法第144條準
  用第85條第1項規定,支票經向付款人提示而不獲付款,為
  行使追索權之前提要件。是支票須向付款銀行為提示後未獲
  付款(以退票理由單為證)始得行使追索權)
二、承上,如貴公司欲以借貸關係請求,請具狀更正為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相對人黃陳評嬌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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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源通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