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4623號
債 權 人 金源通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源朋
代 理 人 張瑞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陳評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支票票號3938121號之退票理由單影本。(票據法第144條準
用第85條第1項規定,支票經向付款人提示而不獲付款,為
行使追索權之前提要件。是支票須向付款銀行為提示後未獲
付款(以退票理由單為證)始得行使追索權)
二、承上,如貴公司欲以借貸關係請求,請具狀更正為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相對人黃陳評嬌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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