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519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江佳靜
債 務 人 蔡志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玖拾壹萬玖仟伍佰零貳元
,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點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
高以連續收取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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