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4337號
CTDV,106,司促,14337,2017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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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33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李芳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叁仟陸佰柒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李芳慧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 ,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債務人至民國106 年11月23日止累計463,677 元正未給
  付,其中417,873 元為消費款;42,754元為循環利息;3,05
  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
  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㈡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表
┌──┬───┬──────┬──────┬───────┐
│本金│ 本金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民國106 年1 │清償日   │按年利率15%計 │
│  │417873│1 月24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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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