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254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顏維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零柒佰肆拾伍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於民國105年7月23日起陸續分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
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
。
㈡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電信費迄今仍積欠債權人電信費及提
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等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
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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