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4254號
CTDV,106,司促,14254,2017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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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254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顏維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零柒佰肆拾伍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於民國105年7月23日起陸續分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
  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
  。
 ㈡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電信費迄今仍積欠債權人電信費及提
  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等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
  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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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