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19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洪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捌仟肆佰柒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洪智於民國106年01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206,8
50元,約定自民國106年01月17日起至民國113年01月17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6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11月15日止累計
221,508元正未給付,其中202,497元為本金;17,727元
為利息;1,2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洪智於民國106年01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24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6年01月17日起至民國113年01月17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6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11月15日止累計
256,971元正未給付,其中234,949元為本金;20,239元
為利息;1,78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表利息:
┌──┬────┬──────┬──────┬───────┐
│本金│ 本金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06%│
│ │202497元│1月16日 │ │計算之利息 │
├──┼────┼──────┼──────┼───────┤
│ 002│新臺幣 │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06%│
│ │234949元│1月16日 │ │計算之利息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