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4136號
債 權 人 陳壬貴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豐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 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次按原 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定。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豐淋發支付命令,惟債權人之 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未記載債務人黃豐淋之住所或居所,經 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29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正,該裁定於106 年12月16日送達債權人,債權人迄未 補正,依前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