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4136號
CTDV,106,司促,14136,20171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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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136號
債 權 人 陳壬貴
債 務 人 吳張素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次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
  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
  算,票據法第133 條亦有明定。經查,依債權人提出之支票
  ,未有利息之約定,則債權人請求逾年息6 ﹪計算之利息部
  分,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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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