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078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吳佩玲
債 務 人 陳亞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①新臺幣捌拾玖萬肆仟捌佰柒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點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收取九個月為限;②新臺幣
捌拾陸萬伍仟陸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三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
續收取九個月為限;③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柒仟肆佰貳拾陸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④新臺幣壹拾萬貳仟貳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七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
取,最高以連續收取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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