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394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張楷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肆佰捌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楷奕即張聖鴻前就讀嘉義大學邀同案外人張明
田、張潘鳳鳳即潘月琴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額
度新臺幣80萬元之「就學貸款放款借據」,並陸續動用
撥款6筆,共計新臺幣160,124元整,其利息、利率、違
約金、償還期間及償還辦法詳如放款借據所戴;倘借款
人不依約還本或付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
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
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
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本借
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
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張楷奕即張聖鴻自
民國106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迄今尚欠本金新
臺幣159,489元,及自民國106年07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15%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106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為此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就前項債權,依
督促程序,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權
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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