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386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梁佩儀(原名:蔡佩儀)
債 務 人 梁綺華
債 務 人 蔡墩煌
一、債務人梁佩儀(原名:蔡佩儀)、梁綺華、蔡墩煌應向債權
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零壹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梁佩儀(原名:蔡佩儀)於民國90年12月至9
1年5月間邀同債務人梁綺華、蔡墩煌為連帶保證人,
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貳紙,結欠本金
計新臺幣12,014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
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
,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梁佩儀(原
名:蔡佩儀)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
討未果,債務人梁綺華、蔡墩煌既為連帶保證人,自
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
促程序費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表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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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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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自民國106年7│至清償日止 │年息5.256% │
│ │12014元 │月1日起 │ │ │
│ │ │ │ │ │
│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106年8│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2014元 │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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