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3863號
CTDV,106,司促,13863,20171206,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386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梁佩儀(原名:蔡佩儀)
債 務 人 梁綺華
債 務 人 蔡墩煌
一、債務人梁佩儀(原名:蔡佩儀)梁綺華蔡墩煌應向債權
  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零壹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梁佩儀(原名:蔡佩儀)於民國90年12月至9
     1年5月間邀同債務人梁綺華蔡墩煌為連帶保證人,
     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貳紙,結欠本金
     計新臺幣12,014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
     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
     ,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梁佩儀(原
     名:蔡佩儀)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
     討未果,債務人梁綺華蔡墩煌既為連帶保證人,自
     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
     促程序費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表利息:
┌──┬────┬──────┬──────┬───────┐
│本金│ 本金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106年7│至清償日止 │年息5.256%  │
│  │12014元 │月1日起   │      │       │
│  │    │      │      │       │
│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106年8│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2014元 │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