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3312號
債 權 人 巴黎花鄉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齊國慶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綉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 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未提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組織報備證明、大 樓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影本及管理費收取依據之住戶規約 ,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13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6年11月17日送達聲請人,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 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