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8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簡漢欽即良承企業社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慶原
視同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承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0月
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上訴程式。又上訴不合程 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簡漢欽即良承企業社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6 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 受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定已於106 年12月11 日送達予上訴人,上訴人逾期且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送達 證書、民事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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