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5年度,102號
CTDV,105,司執消債清,102,2017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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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劉享鐘
代 理 人 凌進源律師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飛宏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權 人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代 理 人 曾慶富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23 日
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應更正如本裁定當事人欄。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 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當事人欄中債權人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之債權,因已全部受償完畢,應不得列為債權人,是原裁 定有誤列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為債權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沈郁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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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