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2號聲 請 人即債 務 人 劉享鐘代 理 人 凌進源律師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代 理 人 陳飛宏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債 權 人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代 理 人 曾慶富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23 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應更正如本裁定當事人欄。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 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裁定當事人欄中債權人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之債權,因已全部受償完畢,應不得列為債權人,是原裁 定有誤列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為債權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沈郁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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