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4年度,53號
CTDV,104,勞訴,53,20171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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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53號
原   告 翁富美
      趙品豪
      黃楊秀鳳
      林鳳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聰敏律師
被   告 吳經靖即宏賓旅舘
訴訟代理人 吳炳毅律師
被   告 洪立瀅即宏賓旅舘
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律師
      施秉慧律師
複代理人  蔡仁哲律師
      洪仲澤律師
被   告 吳經勛即宏賓旅舘
被   告 吳經琰即宏賓旅舘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因被告中之吳經勛、吳經琰未合法送達,且尚有下列事 項應予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2月13日下 午3時20分,在本院第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二、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提出吳兆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民國102年8 月20日死亡)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所有繼承人 之戶籍謄本(已提出可不必重複);吳兆麟之繼承人中之 子吳緯星(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死亡日期不明)之除戶戶籍 謄本、繼承系統表、所有繼承人之戶籍謄本。並向台灣高 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查明吳兆麟吳緯星之繼承人是否曾拋 棄繼承(吳兆麟部分本院已發函,亦可侯該院回覆後至本 院閱卷;吳緯星部分因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死亡日期不明, 本院尚未發函)。
(二)陳明所主張之宏賓旅館之歷年來實際經營人、起迄期間之 情形?吳兆麟是否為宏賓旅館之實際經營人或者只是被其 子女中之何人之掛名之人而已?吳兆麟如為實際經營人, 其繼承人是否未拋棄繼承?其遺產繼承、分割情形、宏賓 旅館之權利義務由何人繼承、是否有追加吳兆麟之繼承人 為被告之必要?如有,應按其人數提出追加狀及完整之聲 明、事實及理由之陳述。(請就宏賓旅館之歷年來實際經 營人、期間之情形,具狀為完整主張及陳述,並提出相關 事證)。




(三)查明原告105年7月3日民事補充陳述暨聲請調查證據書㈡ 狀(卷二第91頁)原告是否曾送達追加被告吳經勛、吳經 琰二人?如有,係於何年月日送達,並提出送達回執影本 。
(四)民法繼承編98年6月10日公布修正後已修正限定繼承,原 告應具狀就吳經靖、吳經勛、吳經琰部分之聲明更正為「 限定繼承之聲明」。
(五)申請取得吳經勛、吳經琰吳緯星之戶籍謄本及除戶戶籍 謄本後先行陳報本院,以利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及發函。三、被告應補正事項:
(一)陳明宏賓旅館之歷年來實際經營人、期間、繼承之情形。(二)吳兆麟吳緯星之繼承及遺產是否曾分割情形,及宏賓旅 館之權利義務係由何人繼承人之情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郭文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昰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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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