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易字第561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坤彰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
第43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 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查被告林坤彰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 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7 日言詞辯論 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 於107 年1 月23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審查第二法庭開庭審 理,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佑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伊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