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06年度,240號
CTDM,106,審交附民,240,2017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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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40號
原   告 閻潘玉
      閻金山
兼上二人之
訴訟代理人 閻鳳娟
被   告 蔡先進
      華山交通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施建誠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
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06 年度審交訴字第126 號),因事
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君杰
                  法 官 周佑倫
                  法 官 陳薏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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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山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