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06年度,2136號
CTDM,106,交簡,2136,2017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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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交簡字第2136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奕智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偵字第80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羅奕智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羅奕智考領有合格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駕駛執照,於民國10 6 年1 月3 日17時49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 客車,沿高雄市○○區○○路000 號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 經該路國立岡山高級農工職業學校前方,本應注意車前狀況 ,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環境天候睛、夜間有 照明、路面乾燥無缺陷,道路上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無不 能注意之情事,適有王思韻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 客車,於羅奕智同向前方停等紅燈,詎其竟疏於注意車前狀 況,所駕車輛遂自後方追撞王思韻所駕車輛,王思韻所駕車 輛再往前追撞謝采彣(未為告訴)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致王思韻於車內受有頭部外傷併顏面挫傷及 腹痛等傷害,經警據報到達現場,始查知上情。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羅奕智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王思韻於警詢及偵查中所證述之情節大 致相符,並有告訴人王思韻所提出之柏仁醫院106 年1 月3 日診斷證明書、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106 年1 月 4 日診字第1060104317號診斷證明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 山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 )、(二)-1各1 份、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談話 紀錄表3 份及肇事現場照片26張在卷可稽。基此,足認被告 此部分任意性之供述核與前揭事證相符,堪可採為認定事實 之依據。
三、按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 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 項定有明文。查本 案被告於考領有合格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此有道路交通事 故調查報告表(一)1 份在卷可按;則衡以常情被告對於上 開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自應知之甚詳,並負有此等注意義 務,堪可認定;又依本件交通事故發生當時天候晴、夜間有 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及視距良好等客觀 環境,亦有前開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附卷可參, 基此堪認被告應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被告駕駛前開自用小



客車行經上開道路時,竟疏未注意車前狀況,因而未保持安 全距離,致追撞同向前方由告訴人所駕駛在該處停等紅燈之 自用小客車,造成告訴人受有上述傷害,肇生本件車禍事故 ,足見其就本件車禍之發生,顯具有前述違反注意義務之過 失行為等事實,甚為明確。又告訴人王思韻因本件車禍事故 而受有前述傷害之事實,亦有前揭診斷證明書在卷可按,足 徵被告上揭違反注意義務之過失行為與告訴人王思韻所受上 述受傷結果二者間顯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從而,本案事證明 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爰審酌被告駕車上路,竟疏未注意車前狀況及保持安全距離 ,因而而追撞同向前方由告訴人所駕駛之車輛,致告訴人王 思韻受有前揭傷害,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及其於犯後業已坦 認發生本件交通肇事之犯後態度;復考量被告迄今尚未與告 訴人達成和解,亦未賠償或彌補告訴人所受損害,以減輕其 所造成危害之程度;兼衡以被告本件違反注意義務之過失程 度及告訴人所受傷勢、損害之程度;暨衡及被告教育程度為 大學畢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 欄所載)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 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六、本案經檢察官賴帝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 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 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任強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 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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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