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435號
TYDV,106,除,435,2017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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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35號
聲 請 人 陳政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06 年12 月21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302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302 號公示催告,業 經本院調取該卷宗查明無訛。。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12月1 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念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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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6年度司催字第3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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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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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根深企業有限公司 │聯邦商業銀行健行分│105年9月18日 │361,671元 │UI七0一一0九│陳政│
│1 │李詩梅 │行 │ │ │0 │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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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根深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