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38號
原 告 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鄭良土公
法定代理人 鄭子路
訴訟代理人 林柏裕律師
被 告 沈瓞
尤傳養
上列原告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被告之正確年籍資料,如已歿,請提出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追加為被告,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 訟法第24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於起訴狀內未特定被告 之年籍(身份證字號),經本院函詢大溪戶政事務所、大溪 地政事務所、國稅局等單位均無結果,致本院未能特定被告 而為送達,因起訴要件尚有欠缺,爰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念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