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011號
原 告 劉邦權
訴訟代理人 蔡尚樺律師
複代理人 梁育銘律師
被 告 程小寧
訴訟代理人 程祖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之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6 萬1,225 元(
計算式:桃園市○鎮區○○段00地號土地106 年1 月公告土地現
值6,900 元/㎡X 原告主張被告占用之面積經測量後合計255.25
平方公尺=1,761,22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8,523 元,
原告起訴時僅繳納1,000 元,尚不足1 萬7,523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蔣彥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