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922號
TYDV,106,訴,1922,20171229,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922號
原   告 桃金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素娟
訴訟代理人 洪坤榮
被   告 添進裕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政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 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106 年11月24日聲請 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未繳納足額裁 判費,經本院於106 年12月14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5 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差額新臺幣10,697元。該項裁 定已於106 年12月20日送達予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 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琦華

1/1頁


參考資料
添進裕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裕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桃金鋼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