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904號
TYDV,106,訴,1904,2017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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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904號
原   告 廖錦利
被   告 廖發清
訴訟代理人 莊秉澍律師
上列當事人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未繳交裁判費,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陸仟捌佰參拾捌元,逾期未繳納,駁回其訴。 理 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人民幣79萬元,折合新臺 幣則為361萬3,879元(計算式:790,000X台灣銀行牌告於本 件起訴日之人民幣兌換新臺幣美元現金賣出匯率4.57453=3 61萬3,87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6, 8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雅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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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