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85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旭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劉旭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5
萬7,09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7,7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蔣彥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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