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723號
TYDV,106,訴,1723,2017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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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723號
原   告 陳麗光
訴訟代理人 陳文雄律師
被   告 廖佳淳
訴訟代理人 許書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板橋區,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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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