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98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杲中興
訴訟代理人 朱之瑞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華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06 年11月23日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598號裁
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
1, 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蔣彥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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