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佃爭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592號
TYDV,106,訴,1592,2017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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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92號
原   告 曾發偉
      曾國鮮
上列原告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具狀補正載有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訴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 訟法第24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租佃爭議事件,經桃園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 處不成立後移送本院,惟尚未據原告提出訴狀具體表明訴訟 標的與其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核與前開起訴程 式不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5 日內補正載有訴訟標的與其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 聲明之起訴狀(並提出繕本1 份),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 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鵬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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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