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91號
原 告 紹暘伙食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黃瑞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滿意餐飲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924,00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707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
達翌日起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