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減違約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859號
TYDV,106,補,859,2017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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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59號
原   告 陳素琴
訴訟代理人 韓邦財律師
      譚智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晨豐建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酌減違約金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35 萬3,8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 萬4,164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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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晨豐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