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58號
原 告 呂王鈞
訴訟代理人 韓邦財律師
譚智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晨豐建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31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8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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