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57號
原 告 溫碧雲
訴訟代理人 韓邦財律師
訴訟代理人 譚智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晨豐建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酌減違約金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07 萬8,23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 萬1,392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