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842號
TYDV,106,補,842,2017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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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42號
原   告 精睿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俊卿
訴訟代理人 吳柏興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宏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731,74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
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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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宏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精睿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