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04號
原 告 游欽雄
陳朝地
張原瑋
蔡明慧
廖宗德
被 告 傑達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顯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傑達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給付薪資合計新臺幣
(下同)133300,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就原告請求
給付工資部分,應暫免徵收1/2 之裁判費。另原告請求給付資遣
費、損害賠償等共445310 元,則不具工資之性質,不暫免徵收
裁判費1/2 。故以上開暫免徵收裁判費1/2 部分之請求金額、與
上開不暫免徵收裁判費部分之請求金額,依比例計算結果,原告
就上開請求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55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
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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