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789號
TYDV,106,補,789,20171218,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89號
原   告 新展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麗卿
訴訟代理人 陳易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巨力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547,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
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1/1頁


參考資料
巨力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展嘉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