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743號
TYDV,106,補,743,20171204,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43號
原   告 陳邱美卿
訴訟代理人 洪士傑律師
被   告 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敬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8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1/1頁


參考資料
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