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38號
原 告 立新精密刀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如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632,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236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
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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