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89號
原 告 莊訓基
莊育明
莊育喜
莊明錦
莊育泰
被 告 黃珮欣
莊德和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珮欣等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0,
674 元(如本件原告勝訴,原告等人可獲分配之金額),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