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6年度,767號
TYDV,106,監宣,767,2017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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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監宣字第767號
聲 請 人 方許秀貎
相 對 人 方永法  (已歿)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 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 條項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依卷附除戶戶 籍謄本,相對人已於民國106 年12月18日死亡,本院應依前 開規定,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第3 項、第171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高維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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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