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9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許民強
代 理 人 江百易律師
壹、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貳、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及其父母親許雅各、翁意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均勿省略)。
二、提出聲請人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三、提出聲請人最近6 個月之每月薪資單、存摺入帳明細或全部
收入數額之證明。如無薪資證明文件,請出具收入切結書。
四、提出許雅各、翁意然之104 年度及105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五、提出聲請人所列每月平均支出交通費新台幣10,000元之相關
單據或憑證。並釋明必要性為何?
六、陳明聲請人及依法受聲請人扶養之人目前是否有受領政府相
關補助或津貼。如有受領,並須提出該部分之存摺入帳明細
或證明文件(如補助函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念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