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6年度,242號
TYDV,106,消債更,242,2017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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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4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程招賢
代 理 人 段思妤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何伊羚
◎附件
(一)據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陳,每月薪資約新台 幣(下同)27,000元、工作內容為打零工,請具體說明打 零工種類及薪資27,000元之計算依據,如有薪水袋或薪資 轉帳影本或薪資明細表請一併提出。
(二)據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陳,聲請人經常往返 台北工作,故交通費每月支出約6,000 元,請說明交通工 具種類、每月往返次數,如有油資、車票等交通費用支付 收據請一併提出。
(三)據聲請人於財產及狀況說明書與調解筆錄所陳,每月須支 付家用雜支5,000 元,具體理由為「因為要跟朋友吃飯, 買日用品」,對此聲請人已提列膳食費用6,000 元,請單 就每月必要日用品支出費用說明並提供相關單據或表列明 細。
(四)據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陳,有扶養母親,每 月支付3,000 元,請陳報母親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 、中低收或低收入戶補助款?若有,其金額若干(請提具 補助款入款存摺影本)?並提出聲請人母親之戶籍謄本一 份。
(五)請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



如有,每期各應繳納之保險費用若干?各該保險契約迄今 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請提出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六)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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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