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6年度,190號
TYDV,106,消債更,190,20171221,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潘韻如(原名潘卜瑄、潘碧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何伊羚
◎附件
一、聲請人陳稱任職於台灣國際航電股份有限公司,請說明平均 每月薪資金額,並提供民國106 年1 月迄今之薪資相關證明 文件(如薪資明細表或薪資匯款帳戶明細等),如無前項者 請出具收入切結書。
二、聲請人於本院106 年度消債調字第240 號調解案中,陳報每 月遭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強制扣薪,造成生活困難之情。 請依序提列每月扣薪金額。(並檢附扣款明細證明)三、聲請人提列扶養子女每月支出新台幣(下同)5,000 元,請 提出聲請人子女之戶籍謄本,及聲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四、聲請人提列房屋租金每月支付3,500 元,並與配偶各負擔二 分之一,請提供租賃契約影本乙份。
五、請提供各地國稅局核發近1 個月財產資料清單及105 年度綜 合所得資料清單。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國際航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