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06年度,203號
TYDV,106,家救,203,2017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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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救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賴邦妮
代 理 人 宋嬅玲律師
相 對 人 吳孟珏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106 年度婚字第749 號),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 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 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兩造離婚事件(106 年度婚字第749 號),因無力支出 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 等情,業經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審查表 、專用委任狀以為釋明,而聲請人所為之離婚請求尚非顯無 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蘇昭蓉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紀欣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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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